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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7〕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适应我省蚕种生产经营形势的变化,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种生产经营企业及蚕农利益,我厅组织对《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8日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能有效隔离氟化物、农药等有害物及微粒子病污染。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自备桑园及相关设施等。桑园、设施、设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33/T2019)配备要求。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期生产量每增加0.5万张原种须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等有害物、微粒子病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

(三)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桑园、设施、设备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33/T2019)配备要求。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期生产量每增加2万张须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有相应的专用库房。

(二)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室、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冷藏一代杂交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蚕桑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新建企业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团体成立评估组,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并由评估组出具蚕种生产条件评估报告(格式可参考附件1)。

第九条  新建蚕种生产企业包括首次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的繁育及蚕种冷藏、浸酸的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蚕种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也按照新建蚕种生产企业的相关程序重新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十一条 申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厅。

第十四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监制(格式可参考附件2、3),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 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5日浙江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农政发〔200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2.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3.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申请企业名称:

申 请 类 别:设立□   变更□   迁址□    扩建□

产 品 类 别: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一代杂交种□

冷藏、浸酸□

企 业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人:

评 估 日 期:

…………….  制

填 写 说 明

一、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客观、公正、完整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二、现场评估项目

现场评估包括4方面内容,共分为17个评估项目(详见表2),其中第14项、第15项为二选一项目。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简称三级原种,下同)生产企业应评项目为15项(除第6项外);一代杂交种生产企业应评项目为15项(除第4项外);冷藏、浸酸企业应评项目为12项(除第4、6、7、11项外)。

三、评估结论的判定

1.评估方法:通过现场考察、资料查阅、知识问答结果,分别在表1“评估结果”的相应位置标注“√”。

2.评估的结果判定:三级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企业应评项目13项以上(含本数,下同)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冷藏、浸酸企业应评项目11项以上符合,1项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应评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3.现场评估的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在表1“评估结果”的相应位置标注“√”。

四、评估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5人左右组成,其中具有蚕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应有3名以上。

五、本评估报告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组织评审单位存档一份,审批机关一份。


表1  评估组人员及评估结果

评估组人员组成

姓  名

职称/专业

工作单位

签   字





























评估结果

评估项目

应评项目数

符合数

基本符

合数

不符

合数






评估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表2  现场评估内容

序号

评估项目及要求

评估方式

评估结论

符合

基本

符合

不符合

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用电有保障,交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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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隔,禁养家禽、家畜,蚕沙等废弃物有专门的处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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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基地稳定,周围农药等有害物、微粒子病污染源少(一代杂交种);生产基地固定,能有效隔离农药等有害物、微粒子病污染(三级原种、冷藏、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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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级原种生产基地离氟化物、农药等有害污染源5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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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蚕种场的饲养室(催青室、上蔟室、蚕种保护室)、仓库、贮桑室;蚕种冷库的各冷藏保护库房、浸酸场所、晾干室、净种称量室布局合理、可以避免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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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生产一代杂交种能力不少于5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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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




7

桑园面积(三级原种须自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以上;每期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种须配备75亩以上。

查阅档案

现场查看




8

生产用房应达到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的配备要求;冷库,有相应的检验室、孵化试验催青室、胚胎解剖室,有专用的冷藏、浸酸设施、设备。

查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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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用房能保持目的温湿度,便于消毒;辅助设备及仪器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便于消毒、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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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从事三级原种繁育的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的技术负责人;从事一代杂交种繁育的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蚕桑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从事一代杂交种蚕种冷藏、浸酸的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从事三级原蚕种冷藏、浸酸的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查验证书

从业证明




11

除满足前项规定外,每期每生产0.5万张原种另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每期每生产2万张一代杂交种另增配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查验证书




12

技术人员熟悉蚕种行业管理法规;掌握蚕种生产专业知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蚕种质量要求。操作工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职工培训计划,并定期对职工开展培训教育。

现场考核

查阅档案




13

设有质检部门,配有检验人员。

查阅档案

现场查看




14

配有常规检验所需的检测仪器、设备(600倍以上的光学显微镜、样品粉碎机、2000-3000r/min的离心机等)。

查阅档案

现场查看




15

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要求的,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提供有效的委托检验报告。

查阅档案




16

有规范的检验操作规程。

查阅档案




17

有完整的繁育检验、成品检验和微粒子病预知检验报告(样本)。冷藏、浸酸为成品检验报告(样本)。

查阅档案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9-03-11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蚕桑是我省传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产业传承,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丝绸产业发展、国家出口创汇作出过重要贡献。蚕种是蚕桑与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搞好蚕种管理,夯实蚕种生产经营基础,确保蚕种质量和供应,是稳定和发展我省蚕桑和丝绸业的根本保证。为此,2006年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农业部部长令《蚕种管理办法》都将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作为重要条款纳入其中,2014年省人大重新修订《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时,依然保留了此内容。2007年省农业厅制定了《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就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内容、申请条件、受理部门、审批程序等作了细化和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随着我省蚕种生产经营形势的变化,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相关蚕种地方标准的重新修订,特别是2014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十次会议对《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出了修改决定,原《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重大调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为此,2017年省农业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蚕种生产经营类别。蚕种生产分为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及蚕种冷藏、浸酸三个类别。其中: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以保种、性状改良、并逐级扩大个体数量为主要目的;一代杂交种是采用不同品种的原种,生产大量杂交蚕种供农村蚕茧生产应用;冷藏、浸酸是蚕种生产中相对独立的后处理过程,主要是通过物理、化学方法长时间保存蚕种或控制蚕种孵化时间,达到按计划适季供应蚕种的目的。行业内将从事这三者的单位分别称谓原蚕种场、普通种场和蚕种冷库。考虑到各阶段蚕种生产的技术、设施设备要求显著不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设置了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一代杂交种生产,蚕种冷藏、浸酸3个类别的生产许可。这3个类别的生产许可,企业可单独申请,也可一起申请。而蚕种经营条件要求相对单一,为此将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经营、一代杂交种经营合为一个许可,其申请条件在《办法》第六条作了规定。

(二)关于蚕种生产许可申请条件。根据蚕种生产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办法》设定了申请蚕种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主要分为生产基地的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控能力等四个方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涉及到择优留种和性状保持、改良复壮等重要专业技术,因其均为纯种无杂交优势,容易发病,繁育系数低,生产困难,当种性不纯、孵化率低或带微粒子病原时(一种能通过胚胎传染的毁灭性蚕病),还严重威胁一代杂交蚕种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条件设置的门槛比较高,如《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设定从事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自备桑园等,且能隔离有害物及微粒子病污染。目的是便于蚕室消毒防病,便于桑园肥培治虫管理,提高饲料质量,有利于做好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原等危害的防护。因成本压力,目前蚕种企业基本上都是借助农民的劳力、生产用房和桑园从事一代杂交种的生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要求从事一代杂交种的生产企业应具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目的是要求重视再生产等能力投入,防止企业“打一枪换个地方”,搞游击生产的短期行为。为引导企业做强做大,适度规模化,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规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一代杂交种生产企业“有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是指企业具备的技术力量、设施设备等能够达到的水平,这与实际生产不足5万张的数量并不矛盾。客观上目前我省蚕种市场需求疲软,很多蚕种生产企业开工不足,有关部门审批或条件评估时,对生产能力要求和实际生产数量要加以区别。

(三)关于新建与许可证期满重新申请企业。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首次申领、许可证期满后重新申领及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要变更三类。按照《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按程序重新申领后,才能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已持证企业期满后需重新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在申请时不需要再进行生产条件评估。而新建蚕种企业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团体成立评估组进行条件评估。同时,本《办法》第九条还就新建企业作了定义:即首次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的企业。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全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省农业厅陶涛,联系电话:0571-86757030。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