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农业局,市(州)农科所、农校,各区域试验承担单位: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18日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作物品种审定及推广服务,根据《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品种
第二条申报参加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系、组合,下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要性状稳定、一致,与其他品种有明显的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1个。
2、具有两年一点或一年多点以上的省内品比试验结果。
3、杂交组合的亲本育性稳定,易繁殖制种。水稻等主要作物不育系应通过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鉴定。
4、转基因品种由供种单位提供基因工程安全性评价批件。
第三条引进品种申报区域试验,申报者须征得品种权人同意,并享有品种审(认)定申报权。
第四条申报品种由申报者将品种来源、选育经过、特征特性及品比试验结果等内容写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经区域试验会议讨论后,报省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批准。
第五条申报品种由申报者无偿提供试验种子,种子数量和供种时间按规定要求,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申报品种由申请者交纳规定数额的品种试验费,主要用于区域试验人员奖励、培训等。
三、对照品种
第七条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提出,经区域试验会议讨论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原则上由该品种的选育者提供,或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指定供种单位提供。
四、试验设置
第八条品种区域试验连续进行2年以上为一轮,试验品种不超过规定数量。试验品种实行滚动淘汰制。
第九条为扩大品种筛选,可增设预备试验,预备试验结果作为确定区域试验品种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