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食药监规〔2012〕1号 2012年4月1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年12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学技术人员依法在岗履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现将《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依法在岗履职,保障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辖区内从事药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技术人员,是指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从事技术岗位的药师。
第四条 药学技术人员应以维护公众生命健康为最高准则,遵守药师道德规范与职业行为要求,积极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
第二章 药学技术人员职责
第五条 质量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
(二)负责药品验收、养护、保管和运输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远程监管系统的正常、准确运行;
(三)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四)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处方;
(五)建立和保管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六)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报告及调查;
(七)审核和确认不合格药品,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负责药品零售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九)对消费者用药提供指导和咨询,正确说明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十)其他法定和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
其他药师按分工履行上述有关工作职责。
对因失职导致所在企业销售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七条 受聘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承诺在任职期间在岗履责,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信用责任。
第八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健康体检制度。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实行药学技术人员执(从)业公示制度。
(一)药学技术人员办理正式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