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办法自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保护单位,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保护单位的苏州市级保护单位。
第三条 保护单位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对保护单位评估的管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保护单位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市非遗办建立保护单位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非遗办制定保护单位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
市非遗办建立保护单位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估工作由市非遗办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 评估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做出评分。
对同一保护单位的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被实地考核的保护单位应当不少于被评估总数的30%。
第十条 保护单位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所传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
(二)制定项目保护规划与实施的情况;
(三)从事项目生产、表演等实践活动情况;
(四)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五)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六)参与或者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