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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6月19日电力工业部电办〔1996〕379号公布 自1996年6月19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3年9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电力法》,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部组织制定了《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发。原能源部1988年11月颁发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电网管理工作。执行《规定》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电力部安全司和国调中心。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加强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方针,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管理是指对输电网络、配电网络及与电网运行有关的频率、电压调节系统、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及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与通信系统等的管理。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用户以及有关的电网管理、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单位、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备研究单位和制造企业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各自管辖电网的长期、中期、短期规划(计划)。

城市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由当地供电企业负责会同当地城建部门组织编制,并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下简称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指导下,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由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和运行调度等部门组成的规划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组,加强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并组织评审、验收。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电网互联规划,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跨省及其省级电网的220kV电网的主网架规划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其余部分及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独立省级电网及以下各级地区性电网(含农村电网)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由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评审;

城市电网规划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条 电网规划(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有利于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应适应电源发展和负荷增长需要,结构合理,并适当超前于电源建设。

三、应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电网建设、运行的总体经济效益。

四、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及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五、长、中、短期规划应有机结合;应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有功容量配套发展,二次设备与一次设备配套发展;满足调峰、事故等运行方式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工程接入系统方案(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符合电网规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九条 输变电工程(含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必须与相应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并需经相应电网经营企业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与有关的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加强联系,及早交接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参与电网隐蔽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投运与并网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电、输变电建设工程(含一次、二次设备)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工程调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通过调试及试运行的工程,应在消除存在的缺陷后,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的验收移交。

移交生产时,电力工程的建设企业应将工程的竣工图、资料(含设备参数、设备特殊技术要求等)、有关试验报告、为工程生产运行配套的工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等全部移交给生产运行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加强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的并网管理,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的批准手续。需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必须与有关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包括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经济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据《电力法》及电力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并网协议中,对发电运行方式(如出力、可用率、调峰率等)、电能质量、电力电量计量和电价等进行规范,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并入电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电网运行规定和协议,监视、记录、报送有关运行参数及设备状况。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影响电网运行的事故时,应按规定向电网经营企业报告事故过程和原因。

第十五条 发生涉及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的电网事故时,电网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电力生产企业通报情况,有关电力生产企业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实施有关改进措施。



第四章 设备技术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对接入电网运行的设备(含一次和二次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入网设备订货的管理。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电网运行要求的设备接入电网运行。

第十七条 新产品(含一次和二次设备)必须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试运行和产品鉴定,方可推广应用。

通过技术鉴定的新产品欲接入电网试运行,需经规定级别的电网经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接入点所属的电网经营企业签订新产品试运行协议。

第十八条 对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设施,由国家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制定入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组织对电网设备进行定期的监查、测试与维修(维护和检修),并积极开展综合安排性检修。在有条件的单位,宜开展在线监测和状态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事故统计分析及报送制度,并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计算机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电网内发生的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省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凡其涉及到的设备管理、科研、制造单位及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等单位均应执行。



第五章 电网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电网调度管理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规范。

应规范和完善电网年、季(月)、周、日及节日运行计划(方式)编制工作。运行计划(方式)应进行电网运行安全、电能质量及经济性的分析和优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和技术监督保证体系,加强电网安全运行管理。

应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电网大面积停电、电网大面积污染、超高压输变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等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停电损失和社会影响。

应定期进行电网安全检查运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制定对策。

第二十四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和分析。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网事故,发生事故的电网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向上级单位汇报事故过程、原因、责任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应按规定的供电可靠性要求,结合电网特性等情况,安排好电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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