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6〕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经市公安部门核查满足规定条件后,依法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营运”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方可从事营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更是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行业服务水平总体得到了提升,但传统出租汽车的服务方式多元化、运价调整机制合理性、企业成本核算科学性等矛盾依然突出。全市上下要深刻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将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应当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基础上,科学、协调、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的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注意各种服务方式的统筹协调,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开展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
(一)强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政策,经营权期限为6年。鼓励实行公司化经营。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结合《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连政发〔2016〕27号)要求,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考核结果与企业、个人信用档案的挂钩运用,在强化行政性惩戒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和社会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作用,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推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多元化。为方便乘客出行,满足乘客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求,巡游出租汽车可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帮助巡游出租汽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服务功能,加快和完善电话召车、手机APP客户端、微信等平台功能的开发建设,尽快实现巡游出租汽车+互联网服务模式。积极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电召全国统一服务号码95128,现有96520电召号码同时并线使用。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和IC卡支付等方式,通过全省交通一卡通工程建设,实现刷卡设备与计价器相连,完成数据自动上传和实时结算。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完善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要加快推进城市公交票制票价和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机制改革,努力形成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常规公交与BRT、出租汽车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形成科学的公交、出租汽车及不同车型档次的比价关系,促进经营者有序竞争和服务水平提升。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通过对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四)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科学规范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主动融入和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行业改革和发展,深化研究,创新思维,探索企业经营模式,谋划企业发展方向。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合理测算企业成本,正确定位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的收入水平,进一步规范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做到科学化管理、亲情化服务。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企业应当依法收取相关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根据出租汽车定位及市区实际情况,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由市场调节。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在市区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平台、车辆以及驾驶人员,除应当遵循国家和省以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网约车经营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具体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范围为出租汽车(网络预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平台的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在市区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应当在本地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配备相应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坚持高品质服务原则,强化车容车貌管理,保持车内外整洁、舒适,其车辆价格应高于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价格的1.5倍,且新车登记后不足3年、车辆轴距不小于2675mm;新能源车辆轴距应不小于2650mm。车辆应取得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相应使用性质的行驶证,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并能够及时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方可从事营运。
(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和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平台经营者应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进行巡游揽客服务,不得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设置巡游出租汽车停靠专用泊位或实行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