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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集建组〔202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4月30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40号)和《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21〕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政府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市级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工程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政府另有规定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水利、市政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的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采用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指导项目使用单位申报项目集中建设计划,并负责下达任务至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二)整理上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三)明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责、权、利和分工;

(四)制定评分轮候规则,选择确定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五)制定集中建设工作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六)监督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组织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和项目的检查考核;

(七)组织集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交通、水利、市政项目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八)统计汇总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工程进展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五)按照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财政性资金预算,筹措落实其他建设资金,并根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申报的建设资金需求及时拨付;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的编报工作,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四)制定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配合项目使用单位编报财政性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招标和材料设备的采购,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

(七)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八)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期进度、档案资料、项目移交等管理工作,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对项目概算、预算、过程跟踪、结算、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市资规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市税务部门负责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轮候规则选择确定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按照评分轮候结果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同时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五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且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投资估算。对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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