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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将第二部分(三)中的“应按规定补办围填海海域使用权确权审批和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手续”修改为“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修测海岸线与原有海岸线之间区域管控要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56号)等精神,加快我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和国家经略海洋实践先行区的部署要求,加快全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强化沿海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空间要素保障,推进海岸带国土空间治理和集约利用,扎实推动美丽海岸带建设,为推进“六大变革”、打造“六个之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管控要求,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和生态修复,充分发挥历史遗留围填海的综合价值。到2025年,全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整治修复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率达到90%以上,建设填海利用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争取打造1-2个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生态修复样板。

二、强化空间规划引领

(一)查清查细现状底数。在前期围填海现状调查和海岸线修测基础上,结合地籍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查细全市各类围填海的位置范围、地类属性、利用现状、权属现状等底数。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突出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加快形成全市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一张图”,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利用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区域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利用,按照陆海统筹要求,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规划用途和发展方向。编制海岸带、重点产业平台等专项规划,明确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产业功能和布局等。编制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详细规划或详细布局方案,明确地块用途、使用强度、设施配套和风貌引导等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落实区域管控措施。新修测海岸线向陆一侧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根据围填海审批等情况,分别纳入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管控,执行陆域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其中,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新旧海岸线之间“未批已填”和“未批围而未填”等问题清单的区域,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严格区域空间准入。列入相关问题清单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严格限制布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项目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支持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规定配建办公及生活设施、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布局建设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围填海区块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划条件、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引导鼓励产业项目入驻

(一)优化沿海产业布局。引导汽车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健康、新能源、绿色石化等产业项目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布局。支持相关开发园区参与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开发建设,经批准后可以设立分片区。合理布局小微企业园,提升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度。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向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布局和集聚,着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引导重大项目落地。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按0.7修正系数下调,优先纳入市重点工程和前期计划项目库,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统筹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该条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10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鼓励陆海空间腾挪。加快前湾围垦区、镇海围垦区、北仑梅山七姓涂、鄞州大嵩围涂、奉化红胜海塘、象山仁义涂等规模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开发建设,引导城镇与周边企业集聚,推动所涉城镇用地旧城改造、有机更新、功能升级。陆域原有企业用地腾退的,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当地政府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的腾退土地,支持其开展复垦,并奖励当地政府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