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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07 渝地税发〔2007〕242号

USHUI.NET®提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中,对企业从中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第三条 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第五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农业发展、库区建设等提供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第七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比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抵扣办法执行。 
第八条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5000元。 
第九条 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住建房,自行购买材料,自己参与施工,无论是否外请施工队或建筑工匠施工,均视作自建行为,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