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价费发〔2018〕9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泰安市高新区经发局、泰安市房管局高新区直属分局,泰山景区经发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落实《
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泰安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普通住宅前期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继续按《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泰安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问题
1.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各县市物价部门在不超过市定幅度内确定当地执行标准。
2.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3.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可按2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和税费。各县市物价部门在不超过此幅度内确定当地执行标准。
4.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减免比例不低于20%,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县市物价部门在不超过此幅度内确定当地执行标准。
其他物业减免比例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企业。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物价局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关于公布泰安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价费发〔2014〕15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泰安高新区经发局、泰安市房管局高新区直属分局,泰山景区经发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泰安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住宅物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每个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可上浮20%,下浮不限(详见附表一),各县(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选择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收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可上浮20%,下浮不限(详见附表二),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格范围内确定。各县(市)停车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可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停车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前,停车服务费支出标准按照停车服务费(室外)标准执行。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超过2小时的可按照1元/小时/辆标准收取费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车每24小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元。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车辆实行出入证(含蓝牙卡)管理的,应为每辆车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行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应当至少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3张门禁卡,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对业主装修完毕后的验收、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
七、相关收费减免事宜和未尽事宜,按照《
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一览表
附表二: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停车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一览表
泰安市物价局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附表一: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一览表
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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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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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备电梯
(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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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电梯
(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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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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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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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
二星级
|
0.50
|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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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级
|
0.70
|
1.10
|
四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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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50
|
五星级
|
1.50
|
1.90
|
备注:配备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中已包含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护保养、相关检测等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电梯管理费、电梯卡工本费、电梯卡押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附表二: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车位(库)
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一览表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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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元/车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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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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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库)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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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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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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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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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共有车库内的车库、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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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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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立体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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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停车服务费
|
室外(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
|
20
|
物业管理区域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
室内(共有车库内的车位)
|
30
|
电动立体停车位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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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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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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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
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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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不再交纳车位(库)租赁费和
停车服务费。
2、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不配备电梯),不再交纳停车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