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通政发〔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通政规〔2025〕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迅速作出处理,对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实施重点整治。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制止餐饮场所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等行为;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督促、引导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协助处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善后工作;要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动社区公益组织、物业服务单位、群众志愿者,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餐饮场所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协助相关部门规范餐饮场所房屋租赁行为。
二、落实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对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定期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等行为。
(二)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场所市场秩序管理,及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教育引导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规范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依法查处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
(六)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无照经营,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
(七)卫生部门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九)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措施。
三、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
(一)燃气供应企业向餐饮场所供气时,应核对相关证照,并对存放和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与餐饮场所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餐饮场所燃气档案。每年定期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气安全。做好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宣传。
(二)燃气供应企业使用的钢瓶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要求。要建立瓶装液化气流向登记制度,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钢瓶液化气购买者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
(三)燃气管道供应企业每年应对燃气计量装置及其出口前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四)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四、落实餐饮场所经营单位安全责任
(一)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餐饮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二)餐饮场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罐直接灌装钢瓶;钢瓶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暴晒钢瓶。
(四)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存放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