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试行)》的通知
菏自然资规发〔2022〕261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菏泽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牡丹区、鲁西新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县区可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
第四条停车设施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停放的设施与场所。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包括地下车库、停车楼、地面停车位、屋顶停车位等;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包括地下车库、非机动车棚、地面停车区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见附表。
第七条对以下区域和情形,根据建设工程特殊要求、所在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对其配建指标进行论证,并在规划条件等规划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二)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同步综合开发项目;
(三)城市设计、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对配建指标另有要求的区域;
(四)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类型建设工程。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停车设施配建指标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独立占地的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紧张难以协调的可适当折减。
第十条商住混合用地中,应标明住宅及商业车位的数量和位置。住宅和商业车位应相对独立,方便使用和管理;住宅车位应设置于住宅小区大门以内,商业车位宜结合门前场地设置,商业地下车库出入口应毗邻商业设置。
第十一条改建、扩建建筑应按本规定核算配建停车位。既有建筑配建不足的应适当补充,补充数量不少于应配未配数量的20%。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符合规范要求的小型车停车位。微型车位按0.7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按1.5个车位折算。机械式停车位中的交换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数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应为访客配置临时机动车位,数量一般不低于居住户数的2%,临时机动车位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数量。临时机动车位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布局于地面,同时应尽量减少对人行出入的干扰。不设置地上机动车车位的住宅小区,宜结合地下停车设施统筹布置。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包含无障碍机动车位,1个无障碍车位相当于1个机动车标准车位。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住宅配建停车设施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业、酒店、旅馆、文化体育、旅游景点、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15%。国家、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则结合建筑布局分散布置。
在地面布置的,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无维护设施的单排柱、独立柱车棚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在地下设置的,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
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区按1.0㎡/车位计算,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区按1.65㎡/车位计算(扣除墙、柱等障碍物的实际有效面积)。
第十九条鼓励在各类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建筑物、构筑物绿色节能水平、设施运转效率和景观效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表
建设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表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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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安置房
|
车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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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
|
配套设施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2
|
商业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1
|
2.5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1
|
4
|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
|
1.5
|
1
|
独立娱乐、康体设施
|
1
|
1
|
办公
|
拥有执法、对外服务窗口的单位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2
|
商务办公、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
1.2
|
2
|
其他
|
1
|
2
|
工业仓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
|
1
|
旅馆
|
车位/客房
|
0.6
|
1
|
学校
|
大专院校
|
车位/百教职工
|
25
|
50
|
中学
|
15
|
70
|
小学
|
15
|
20
|
幼儿园
|
15
|
5
|
中学(学生接送车位)
|
车位/百学生
|
3
|
—
|
小学(学生接送车位)
|
5
|
—
|
幼儿园(学生接送车位)
|
4
|
—
|
医院
|
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2
|
其他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3
|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菏泽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指数,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菏泽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试行)》。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建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制订工作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和适用范围。《规定》明确停车设施建设目标,要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明确适用范围,菏泽市牡丹区、鲁西新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其他县区可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二)界定专业名词。《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条详细解释说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的种类、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形式的种类等。
(三)明确需要论证的情形。《规定》第七条,明确列出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特殊要求、所在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对其配建指标进行论证,并在规划条件等规划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的区域和情形。
(四)特殊项目单独规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商业、住宅、改建和扩建建筑等场所的停车位要求单独进行了规定,并适度的进行了人性化要求。《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住宅小区应为访客配置临时机动车位的规定,并作出相关要求。
(五)明确停车位个数的计算。《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停车位的换算系数;第十三条,指出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十五条,规定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包含无障碍机动车位,1个无障碍车位相当于1个机动车标准车位。
(六)对停车相关设施作出规定。《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机械式停车位、充电设施的配制、非机动车设施布置等作出规定。并提出非机动车车位面积计算规定,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区按1.0㎡/车位计算,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区按1.65㎡/车位计算(扣除墙、柱等障碍物的实际有效面积)。
(七)明确文件试行起始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四、创新做法
(一)对独立占地的公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的建设要求更加人性化。该规定第九条“独立占地的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紧张难以协调的可适当折减”,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用地矛盾,更加符合人性化城市建设的理念。
(二)明确访客临时车位配置要求,优化住宅停车环境。随着城市发展,居民车辆增多,居住小区的停车位建设不仅需要满足本小区居民的停车要求,还需要考虑到住宅小区临时访客的停车需求,因此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住宅小区配置访客临时机动车位的要求。
(三)支持非机动车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电动车棚。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地面布置的,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无维护设施的单排柱、独立柱车棚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