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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工伤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信息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现将《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查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查证属实、符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下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

  中央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本级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事项和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直接查处或者牵头查处的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

  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中央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0000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承办单位按照举报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一举报人,举报受理时间依据举报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确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后发放。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以经举报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并与举报人确认是否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