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公布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土司城址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从事文物保护、农业生产、旅游开发、经营服务、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唐崖土司城址本体及其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唐崖土司城址及其所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咸丰县文物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损毁和藏匿。
第四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与区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咸丰县人民政府负责唐崖土司城址的保护工作,并根据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需要,依法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
咸丰县人民政府文化、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以及公安、工商行政、农业、林业、水行政、民族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管理职责。
唐崖土司城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
唐崖土司城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的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咸丰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第九条 咸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改善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涉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咸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保护区内文物本体的安全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第十三条 唐崖土司城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