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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 07- 11浙质联发〔2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开展检验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 07- 11 
    《关于开展检验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涉及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现状,拟对受理、评审、审批各环节整合度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联合审批。并根据相关审批事项的上位法规定,对联合审批范围、程序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对各级审批部门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指导性。
    (一)明确联合审批范围。在前提调研沟通的基础上,根据各厅局意见和各审批事项特点,将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核准;交通运输系统: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资格许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水利系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卫计系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安监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公安系统: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仅只机构资质认定)等七个厅局十项审批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围。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项目,条件成熟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纳入联合审批范围。
    (二)联合审批程序。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实现“一网受理、联合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内容:
    1、受理审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各审批部门通过联合审批平台接收材料并审查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2、联合评审。明确质监部门牵头协调各厅局商定现场评审时间和组建联合评审组,规定现场评审应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等。
    3、并联审批。质监部门在收到评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项目审批,审批结果实时推送到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和质监部门审批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推送到审批平台。
    4、证书发放。对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