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1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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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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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 |
是否依法依规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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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 |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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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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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资金状况 |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银行发生额对账单与现金流量等内容,了解其经营状况,查看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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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 |
是否非法跨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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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贷款利率是否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和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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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
是否向股东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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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比例 |
是否存在70%的资金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50万元,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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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内部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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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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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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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
是否向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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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制度 |
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不低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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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行业准入 |
是否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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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是否实缴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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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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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址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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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 |
股权结构,股东基本信息以及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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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 |
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丰富金融行业经验,且无违法违纪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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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 |
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主体权责是否清晰,有无完备议事规则,是否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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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约束 |
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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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 |
是否建立起健全的内控制度、业务制度和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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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余额 |
掌握准确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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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
掌握所有类型业务的概况、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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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担合作 |
开展实质性合作的银行数量。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参加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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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
在保余额:净资产的倍数是否小于1(担保功能发挥不够)或大于10(违反规定,对小微和“三农”业务可放宽到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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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业务占比 |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是否达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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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是否达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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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率 |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小微、三农融资担保费率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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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 |
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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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证金收取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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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证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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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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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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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担保额 |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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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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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偿未偿 |
是否存在应偿未偿业务,具体金额多少。公司是否被列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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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
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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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审批备案 |
变更相关事项,是否按照《指引》规定审批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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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 |
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及业务数据,及时准确报送监管信息系统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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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检查 |
是否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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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三级资产比例 |
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划分的Ⅰ、Ⅱ、Ⅲ级资产/(资产总额-应收代偿款余额)*100%:Ⅰ、Ⅱ级资产之和占比不低于70%的,Ⅰ级资产占比不低于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30%;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低于资产总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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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代偿率 |
掌握准确数据和追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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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提取 |
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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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 |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本级财政是否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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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情况 |
公司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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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
投诉举报发生频次,是否及时稳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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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报告 |
是否及时主动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上报风险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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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区域性股权市场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行业准入 |
是否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证监会备案,具备开展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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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交易场所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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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是否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实缴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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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业务范围 |
是否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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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 |
是否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是否设立省外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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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是否公开或变相发行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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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
是否针对各项业务建立相应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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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 |
是否建立完整的自律规则,实现对所有挂牌企业的自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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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管理 |
是否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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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是否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更新企业有关重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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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重大事项报告 |
是否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重大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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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风险防控 |
是否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制度或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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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预案 |
是否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处置时限以及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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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
是否将有关风险信息以及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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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典当行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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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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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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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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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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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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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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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存续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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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资金往来情况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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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机构及放款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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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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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使用情况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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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费收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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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制度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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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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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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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 |
是否存在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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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 |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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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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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经营范围 |
是否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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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 |
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物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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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为 |
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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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经营行为 |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而未报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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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财务制度 |
是否建立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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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制度 |
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是否建立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风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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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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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经营地址 |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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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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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 |
是否存在未经评估擅自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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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 |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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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续 |
是否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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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经营前提 |
是否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给商业保理企业后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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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 |
是否从事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有关的咨询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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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融资 |
是否从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或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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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融资 |
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是否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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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贷 |
是否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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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催讨 |
是否专门从事或委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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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合同违规 |
是否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隶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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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行为 |
是否从事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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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内部管理 |
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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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比例 |
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否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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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管理 |
是否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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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 |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否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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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产管理 |
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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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基本情况 |
行业准入 |
是否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银保监会公布,具备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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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
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掌握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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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是否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实缴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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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 |
股权结构,股东基本信息以及近3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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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 |
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丰富金融行业经验,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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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 |
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主体权责是否清晰,有无完备议事规则,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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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掌握所有类型业务的概况、占比,判断是否专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主业,是否参与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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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 |
是否开展省外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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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 |
融资渠道 |
是否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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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清收 |
是否存在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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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真实有效性 |
收购的不良资产是否有实际对应资产或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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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是否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是否存在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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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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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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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转让等方式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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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收购 |
是否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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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报告 |
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事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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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是否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职责、程序、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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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
是否按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业务数据,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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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情况 |
风控制度 |
是否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与风险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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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不良资产收购是否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 |
|
||
是否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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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性风险 |
资本充足率是否处于适当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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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与不良资产是否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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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量管理 |
是否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并严格执行。 |
|
|
是否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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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现场检查底稿(模板)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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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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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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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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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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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资料清单: 1. 2. 3. 本人对以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资料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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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1. 2. 3.
检查人员签名: 被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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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底稿主要记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实(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事项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附件材料应当加盖被查机构公章附列底稿之后,并在底稿中予以编号注明。
附件3
检查通知书(模板)
××公司:
依据《×××条例(办法、规定等)》有关规定,定于××月××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间暂定×个工作日,检查内容包括:1.××××;2.××××……。请你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请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2.××××……。
检查组联系人:×××,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2020年××月××日
注:下划线内容在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下不需列明。
附件4
检查情况告知书(模板)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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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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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留存(第二联:被查机构留存) |
检查组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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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机构在场权限最高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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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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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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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进一步核实 研究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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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整改通知书(模板)
××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需整改事项,请按要求进行整改:
一、违规问题一。存在××问题,违反《××》的规定。
整改要求:××××××。
二、违规问题二......
整改要求......
......
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处罚或其它处理措施)。
××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2020年××月××日
本通知书应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采取传真、扫描、复印寄送等方式反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签名:
附件6
现场检查情况报告(模板)
根据××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安排,××年××月××日至××日,我×组成××××现场检查组,由××带队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我们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照现场检查要点清单,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合规情况、风险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合规情况
…………………………………………。
三、风险情况
…………………………………………。
四、整改建议
…………………………………………。
××××现场检查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