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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家计委、卫计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家计委、卫计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浙价检〔200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计委 卫计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26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医疗机构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价格透明度。


  二、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明示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 际销售价格(包括集中招标采购临时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等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情况。


  五、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如下要求实行价格公示:


(一)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急诊)、诊疗费在挂号处用价目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公示。


  (二)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应设有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详细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二级乙类及以下医疗机构暂时没有条件设置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公示。


  (三)没有条件设置电脑查询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备有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本和药品价格本,供患者查询。


  六、各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须按如下要求向病人提供各类收费结算明细单。


  (一)对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的具体名称(如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检查费、放射费、护理费、挂号费、诊察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等)金额及药品、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


  (二)对住院病人需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如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手术费、化验费、输血费、氧气费、接生费、医用材料和其他费用等)、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费用项目、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具体明细单应有指定窗口提供查询和打印)。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用价目表公布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减或价格变动及药品价格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公布(在国家规范的服务项目未颁布前,按现行服务项目及标准执行)。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八、医疗机构的营养食堂、商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九、医疗机构使用的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十、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作出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委、卫计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计价检[2002]26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计委、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