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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现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基金测算分析,完善费率政策措施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分析测算,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一)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对因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行业风险类别的,一般以其职工人数所占比重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二)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通知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近三年来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基金收支等情况,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拟定本地区工伤保险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特别是后期实行费率浮动后,对各行业基准费率水平和平均费率水平的影响,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各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各设区的市要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组织测算分析,统一费率浮动办法,统一经办规程。各地从2016年7月1日起,统一对各用人单位实施费率浮动。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个浮动周期内(浮动周期由各省辖市统一确定)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各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各地应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一)合理适度保持基金结存规模。各省辖市应结合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统筹兼顾辖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含储备金,下同)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地区,通过下调费率的措施减少过多结存;对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地区,要以建筑业等参保为重点,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并通过在省辖市范围内基金调剂等措施,保持基金合理适度的规模。

(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调剂金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