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规定,自2014年6月1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局审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我省特定区域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