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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7〕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范诉讼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