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材料受理、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年9月26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6〕22号文发布 2021年9月26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5号),结合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中材料受理、审核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照变更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申报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等(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除外),造成当前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发证时间不足六个月,零售药店在提供相应变更资料,证实为药品许可证变更的(变更经营地址除外),该零售药店的经营时间按变更前后日期合并计算。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应符合药监管理部门的要求,GSP证书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应及时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提供由发证机关证明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有效的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
申报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原证到期等原因换证,造成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发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申报单位在提供相应变更资料,证实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的,该零售药店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时间按变更前后日期合并计算。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报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为总公司或母公司的,需同时提供申报单位与总公司或母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报单位从业人员在总公司或母公司参保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协议期限
1.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
申报单位无法提供营业用房房产证相关证明的,营业用房以营业执照上登记地址为准。
2.房屋租赁协议期限
申报单位营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剩余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