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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农经发〔200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监察局、財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格制止非法侵占、挪用、转移集体资金等行为,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和不流失,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努力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村经济合作社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杜等)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全面清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开立的规范化管理。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经核实后要撤销归并,对确需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并报乡镇农经站批准;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尚在使用存折户管理的,要撤销存折户并改为支票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按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具体限额标准由县或乡镇制定),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在基本存款账户内设置专账进行核算,单独对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二、建立健全资金审批、领用制度

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金审批、领用、年度财务预决算等制度,各地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水平,要对村级开支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审批权限及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外和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会同村两委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级班子成员集体审批;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审批,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的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印签实行村出纳与乡镇代理中心分开保管制度,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代理中心保管,以加强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对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在支取银行存款前,由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代理会计审核无误后由代理中心负责人加盖财务专用章。村级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