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的通知
金市建〔2019〕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执法局,市区各管道燃气企业,市区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省委深改办、省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19〕46号)和我局《关于精简和规范全市用水用气报装业务流程的通知》要求,为规范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加强工程收费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定义
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是指管输天然气已覆盖或规划范围内工业企业、公福、餐饮等非居民用户有用气需求,并向供气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后,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新建、扩建、改建燃气配套管线及设施设备进行设计、施工、检测(防雷、特检等)、验收等有关活动的总称。
二、构建竞争性市场体系
用气单位有权选择设计、施工企业进行非居民用户红线内燃气工程建设,也可委托供气企业代为建设。但参与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相近资质证书,对涉及压力管道安装的还应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设计、安装许可证。对在我市有业务活动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名单公布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供参考。鼓励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非居民燃气工程建设活动,促进市场竞争,供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建设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规范报装管理和建设程序
1.明确用气报装流程。供气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和我局《关于精简和规范全市用水用气报装业务流程的通知》要求开展非居民用户用气报装服务。供气企业收到用气单位通过线上或者窗口提出的用气报装申请后,应在1小时内即办完成受理,并告知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程序(附件1),在双方约定日期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勘查;因红线内燃气设施不到位未具备通气条件的,报装流程暂停,由用气单位完成红线内燃气工程、供气单位完成红线外燃气工程;当红线内外燃气工程验收后具备通气条件时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报装流程继续,供气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表施工并置换通气,同时通过政务服务网确认报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通气条件的,供气企业应当场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2.明确责任义务。用气单位对如何开展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活动有知情权,供气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的流程、应当遵守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