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劳动关系领域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根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按照省、市、县人社部门“同一事项、同一标准”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二)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三)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二、严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关
各地要认真贯彻《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