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 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工商规〔2013〕8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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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工商局、农业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现就全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 地 (包含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下同),从事规模化、集 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登记管理。
二、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在个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类型中选择。
三、家庭农场登记机关为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 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机关可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务。
四、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 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 不低于 50 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 (含县级)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 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 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 5 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 (镇) 财经所 (经管站) 备案。
(五) 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 条件。
五、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及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 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 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合伙人,可以是同一农户 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普通合伙或 有限合伙) ”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
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股东,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 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
在上述市场主体名称中冠用行业用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