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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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亡人和有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到场,组织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严格执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事故暴露问题立即整改等制度规定。
二、细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消防部门职责。消防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法定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主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细化行业系统消防管理职责。经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查改和宣传培训。监狱管理部门负责监狱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体育部门负责指导体育赛事消防安全管理。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居民表后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抓好落实。对新兴行业和领域,应及时研究确定消防监管主体。
(三)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支持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经信部门要协调指导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要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加大对消防安全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民政部门要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专职消防队队员、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建设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组织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配合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
(一)规范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要加强新员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保、电气线路检测、油烟管道清洗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并在显著位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线路和方法、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落实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消防安全责任。坐落地政府及消防等部门要明确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主体和从业人员队伍,激活和规范消防服务市场,鼓励单位订单式、协作式购买消防服务。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强行业消防安全协作和自律。加快消防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火灾高危单位要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承保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四)国有企业要带头作表率。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强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消防投入,做好全员培训,落实消防标准化管理,提升防范水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出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完善常态化火灾风险管控机制
(一)加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期限、监管部门。到2019年,完成所有高层建筑安全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对发现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开展整治,从严管理;对发现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的,按规定落实资金,及时增配修复;对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登高场地的,依法查处,督促强化管理。
(二)深化出租房(民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级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租房(民房)复查、登记,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全面掌握出租房(民房)消防安全底数,有效管控风险。对发现违法建筑的,一律依法处理;对发现合用场所的,一律实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使用智慧用电系统加强监管;对用于生产经营和居住出租的“通天房”实施技术改造,对集中连片的居住出租房实施旅馆式管理。推进特色小镇、小微园区建设,鼓励支持企业配建集体宿舍,实现“生活进社区、生产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