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资发〔2020〕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以下简称
7号文
)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按照
7号文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有关要求,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及配套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规范)。
2020年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继续按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评审备案通过的资源储量数据,待新老数据转换后一并纳入统计数据库。5月1日后,申请评审备案的,按照新标准规范执行,如申报材料与新标准规范不一致,由矿业权人做出相应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采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按照原办法执行,待新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做好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等有关工作
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197号)要求,仍继续实行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州负责,评审备案权限不受
7号文
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