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2号 2014-8-19
USHUI.NET®提示:2019年起执行新的标准。参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黑财规审〔2019〕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限额标准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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