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建质〔2015〕81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徐圩新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连建质〔2009〕537号)等相关规定,经过专家讨论,我局编制了《连云港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原《连云港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13日
连云港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及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特别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和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进行指导。本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局评选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共同遵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在建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和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开挖边界向外至少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基坑支护方案和土方开挖方案应当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连建质〔2009〕537号)进行专家论证。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深基坑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施工安全的副局长担任,质安处、总工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总工办。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连云港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有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应在深基坑支护设计评审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方案评审。
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评审,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论证会召开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基坑开挖深度不大于4米、基坑底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周边环境开阔的土方开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或 5 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基坑开挖深度大于4米且基坑底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论证会召开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在论证基坑设计方案和土方开挖方案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并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应当形成“论证意见”并由专家签字认可。专项方案论证后需做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方案由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并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的整改材料和监理单位的签署意见”报送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报告。涉及重大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坏、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积极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连云港市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深基坑方案论证时,组织者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到场对论证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论证的组织形式,专家的资格,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施工图纸的规范性,论证意见的形成过程等。论证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填写监督报告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 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第十八条 基坑支护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期限、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各项监测项目的变形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等;
(二)周围环境保护措施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开挖顺序、监测内容、基坑回填措施等的要求。
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设计文件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盖章。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会议,与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