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价规〔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价法〔2018〕11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11月24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物价局、赣榆区物价局、市开发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连云港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劳务等方式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县(赣榆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二章 管理形式和权限
第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包括:
(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及行政审批前置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重要的公用事业类和公益性服务类收费;
(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四)其他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收费目录由市、县(赣榆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权限和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范围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各县(赣榆区)根据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内执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未纳入收费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管理权限,适时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规定相关的定价机制、规则。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公用事业类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完全补偿或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二条 对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收费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并保持合理的等级差价。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列入《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应当组织听证;列入《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应当实行成本监审。
第十四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十五条 凡纳入管理范围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下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