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暂行办法》(湖建发〔2004〕79号)相应废止。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设备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
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 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 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5. 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规定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
(一) 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按浙江省统一规定,湖州市的字母代号是:E
各县(区)的字母代号分别为:
湖州市区中心区域 O
德清县 A
长兴县 B
安吉县 C
吴兴区 D
南浔区 E
建筑起重机械类别字母代号:
塔式起重机 T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S
物料提升机 W
其它起重机械 Q
示例:浙EA—T00001
第一位 浙—表示起重机械所在省的简称
第二位 E—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市的字母代号
第三位 A—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县(市/区)的字母代号
第四位 T—表示起重机械类别的字母代号
末五位 00001表示该类起重机械登记时的流水顺序号
浙EA—T00001即表示:归属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登记流水号为00001号。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归设备产权单位所有,在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中委托使用单位使用,存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以便记录有关事项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构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新产权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 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让合同、转让发票;
4.二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5. 原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原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原设备产权注销表。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构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3.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