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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6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二、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02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三、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四、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6年12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五、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