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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解聘后退休问题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解聘后退休问题请示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3〕3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解聘后退休问题的请示》(徐人社请 〔2013〕15 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之前,聘用制千部解聘后如何办理退休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之前,国家为了推进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在原有录用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聘用制,其核心内容是打破了干部身份终身制。既然是聘用制,就存在“聘用”和“解聘”。办理了解聘手续,也就意味着其恢复原有的身份。因此,对于由工人身份聘用为干部身份的聘用制女干部,如在 50周岁前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解聘手续,则应按工人身份(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相关条件办理退休。

二、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之后,原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受聘到工勤岗位解聘后如何办理退休的问题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 号)规定:“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旦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木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据此,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受聘到工勤岗位、且执行工勤岗位相应工资待遇的人员,应当接照工勤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三、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如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参加机关車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聘用到新岗位后,应及时按新确定的工资收入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准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原相关政策与本答复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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