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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内安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主要用于农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与方案的编制和农村历史建筑的征购、保护修缮等。市级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上述补助范畴核定资金总额的50%。
  二、补助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历史建筑是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特地域特点和时代风格的传统建筑,包括民居、寺观、祠堂、商铺、作坊、牌坊、桥梁等。以下农村历史建筑予以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一)各级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村镇、历史保护建筑的;
  (二)经文物部门调查登录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或者历史村镇保护规划的;
  (三)已编制保护方案、修缮计划与资金预算的;
  (四)地方已筹集、落实保护修缮资金的;
  (五)濒危需抢救的;
  (六)市文物主管部门认定需要优先予以保护的。
  三、申请补助程序
  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行项目申报与预审制度。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上报前应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
  (二)各区、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上报农村历史建筑保护项目预备名单,并附申请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可行性报告和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及地方筹集、落实资金情况等材料,经市文物主管部门预审后列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三)年度农村历史建筑保护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