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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质特发〔200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市监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特检中心,各气瓶充装单位:

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特发〔2007〕122号)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特发〔2007〕122号)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气瓶充装单位(已取证)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气瓶充装单位取证或换证申请被受理后,在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应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51号)确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及其评审项目范围的单位名单中进行约请。

三、各地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证后监管。督促各气瓶体充装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等有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特别要注意掌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注销)、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证的,及时督促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等许可事项,确保持证单位保持取证时的基本资源条件情况。

附件:温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已取证)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doc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温州市气瓶充装单位(已取证)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

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


充装介质

储存(生产)能力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液化石油气瓶

200m3

20000

丙烷、丁烷

100m3

300

液氨

200(单只400L以上)

液氯

200(单只400L以上)

氧气

空分500m3/h

液态贮罐50m3

2000

氮气

500

氩气

1000

二氧化碳

300

氢气

2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备注1、表中未纳入的其它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2、以充装槽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有气瓶数量要求视实际情况予以降低。

3、新建、增项的气瓶充装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按照浙质特发[2006]404号附件一推荐表执行。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