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和《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标准和程序,妥善解决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保障基金安全,制定如下办法。
一、处理方式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过稽核、信息比对、受理群众举报、转办问题线索核查等,发现确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停发放、个人选择、清算追回、恢复发放”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二)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留单位所在地退休审批部门批准的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新老机保衔接过程中有重复领取的,重复领取的老机保待遇予以清退。
(三)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上述情形,重复领取的待遇予以清退,清算后的个人账户抵扣重复领取待遇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户籍地或首次领取待遇地为保留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五)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