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总局公告”),加强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
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汇总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总局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其中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税款,全部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除以上特殊规定外,各类型总分机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管理均按照“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24行、第34行的累计金额列。
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与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
(二)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32行的累计金额列。第31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填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含视同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第32行“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填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大连市没有分支机构的,第31行及第32行填零。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拥有设立在大连市辖区以外的分支机构。
(三)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