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价规〔2015〕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为规范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18日
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主管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政府举办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不包括特需床位)、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开展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无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不足的入住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应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委托代理或代办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补偿成本、合理利润、社会承受原则
(三)规范竞争、扶持发展原则
第七条 政府举办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制定。
其他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由养老机构按照营运成本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第九条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养老机构床位核定数测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第十条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2年经营状况、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