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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有序推进,但仍存在部分病残吸毒人员未能依法及时得到收治收戒,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的突出隐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各项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以下简称收治收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立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大局,坚持全面发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责任共担,以担当的态度和改革的精神,大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实现依法收治收戒,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不让病残吸毒人员漏管失控。到2018年底,全省社会面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率达到30%以上;2019年底前,全省社会面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全省实现重点病残吸毒人员全部收治收戒。

二、严格执行收治收戒标准和工作程序。省司法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我省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认定标准。省禁毒办牵头建立精准到人、动态管理的全省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数据库,全面掌握全省重点病残吸毒人员底数、分布、病种和现实表现、社会危害等情况,由各地禁毒办按一人一册实施精准管理。各地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我省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认定标准,健全完善收治收戒工作程序。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先执行行政拘留的病残吸毒人员,当地行政拘留所不具备收治收戒条件的,送公安机关管理的收治收戒场所执行。

三、规范完善收治收戒期间的管理工作。对正在收治收戒的病残吸毒人员,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其病情发展变化情况作出相应的妥善处置,完善所外就医制度,落实救助服务措施。对入所后病情发展恶化,已不符合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执行标准的,应及时变更措施;获批变更措施后无家属接回的,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所在地政府负责及时接回处置。各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治收戒场所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病残吸毒人员发生所内死亡事件,对病残吸毒人员在收治收戒期间死亡的,要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媒体炒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对死亡病残吸毒人员近亲属及相关人员以各种方式冲击收治收戒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等行为,影响收治收戒场所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所在地政府要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全程参与做好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涉及的社会稳定、政策处理、特殊情形处置、死亡病残吸毒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对非因民警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权类等行为造成病残吸毒人员死亡的,不予责任追究。

四、切实保障收治收戒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把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治疗、常见疾病简易处置、生活费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病残吸毒人员在执行期间和所外就医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按相应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其家属承担;本人及其家属确实无法承担的,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所在地政府协调落实。移送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经费分级负担标准,由省财政部门调整制定。符合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

五、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分级分步分类建设收治收戒场所。加快省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后续建设,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启动收治、2019年底前收治500人;2019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建立专门的收治收戒场所;各市、县(市、区)都要结合本地的病残吸毒人员规模、疾病特点,通过强制隔离戒毒所改造和医疗卫生设施、医疗机构(病区、中心)建设及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等方式,加快建立专门收治收戒病残吸毒人员的区域、场所和医疗机构(病区、中心),满足收治收戒工作实际需要。2019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