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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土资规〔2017〕4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须委托勘查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按要求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

(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二)加强矿产开发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

1.在矿山设计、基建勘探、生产勘探或开采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条件及其他因素变化,需修订矿床工业指标的,由勘查单位和矿山设计部门分别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和推荐书,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并备案。未经审查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矿床工业指标。

2.一个矿床原则上应使用相同的工业指标。由于历史原因,一个矿区内的不同矿段分不同时期勘查且经批准采用不同工业指标的,在编制核实报告时,可维持原批准的工业指标,或直接采用一般工业指标的下限值。要改变原工业指标的,比照前款规定管理。

二、全面推进矿区(山)储量动态监管

(一)改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工作。

1.2014年起,全省以矿山为单元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并提交上一年度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须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审查(核),并于3月15日前将审查(核)通过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及审查(核)意见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

2.经过审查(核)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其储量数据可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的依据,但不得作为采矿权扩界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未按时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报送并通过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审查(核)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另行印发。

(二)实行动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定期核实制度。

1.凡全省已动用矿区,每3—5年须以矿区为单元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编制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全省动用矿区定期核实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开发现状和市(州)国土资源局意见统一安排、分期分批进行。

2.全省动用矿区除按要求定期开展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按要求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1)矿区、矿山或者矿段三者之一,发生基础储量≥25%或者资源储量≥40%变化的(变化量按同一矿区、矿山或者矿段资源储量增减的绝对值之和计算);

(2)因矿业权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的;

(3)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4)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

(5)由于历史原因已设采矿权,但地质工作程度过低,须补充地质工作的;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稽查中发现资源储量消耗情况有较大出入的。

3.矿区储量核实应严格遵循《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除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可由具有丙级以上勘查资质单位承担外,其他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其中,大型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须由甲级资质勘查单位承担。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其资源储量数据可作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业权变更、延续、评估的依据。

(三)做好矿区储量核实与矿山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的衔接工作。

1.矿山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结果是储量核实时反映矿区储量变化的依据。地勘单位提交储量核实报告时,应详细说明本次储量核实前,经储量动态检测记录的储量变动情况,并附该矿区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核实(勘查)报告以来,连续几年内各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2.所在矿区开展并完成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矿山,当年度可不再提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三、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须由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评审。在省管辖的评审机构组建和资质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在其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置专门的机构并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其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二)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分级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各类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省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州)评审机构可以对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乙类矿产和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组织评审工作,并报矿产资源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备制度。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应将本级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