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
温政办〔2006〕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发〔2007〕84号)规定,该文件第四点关于生态墓区建设审批及程序内容予以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精神,根据《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7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推动“生态温州、绿色殡葬”的进程,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消除“三沿五区”青山白化。现就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葬法的类型选择。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壁葬、撒江撒海或骨灰集中存放骨灰堂(楼、廊、墙)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操作性强的生态葬法。平原、沿海地带、少山地区以建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集中存放为主、生态墓地为辅的葬法;山区、半山区以建生态墓地为主、集中存放为辅的葬法,大力提倡骨灰树葬、撒江海、深埋不留坟头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型处理方式。
二、生态墓地的规划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墓地规模不宜盲目过大,按照6‰的人口死亡率,每亩建墓穴300穴及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私坟迁移数量,合理确定生态墓地用地面积。生态墓地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村(居)或相邻几个村(居)为单位联合建设。生态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