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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质法发〔2016〕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就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推广嘉兴试点经验为契机,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工作思路,进一步依法委托下放省局行政审批事项,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以加强审批承接能力建设为抓手,落实审批主体责任,规范日常审批行为;以完善高效审批服务机制为核心,优化审批服务,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载体,推进质监系统职能转变,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切实增强质监系统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有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省局在委托嘉兴市所辖县(市、区)局行政审批的基础上,结合承接能力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部分县(市、区)局(名单见附件),按照“分领域、分行业、分项目、分层次”进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根据审批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建立事项准入和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局要及时对承接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市局对所辖县(市、区)局已承接的放权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

(二)着力提高县级审批承接能力。省局在放权的同时,要支持推动县(市、区)局加强行政审批承接能力建设,确保委托下放事项“接得住”。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现网上审批事项全覆盖,统一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程序流程、文书制作和归档工作,及时修订完善行政许可工作业务指导书,保障下放事项依法实施。要加强指导和咨询服务,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问题通报、网上答疑等方式,指导县(市、区)局实施好放权事项。加强层级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约请工作,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

市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定位,做好承启角色,做好问题困难的收集上报、知识技能的传授和办理质量的检查督导工作,有效推动县(市、区)局承接能力的提升。

县(市、区)局要重点围绕放权事项,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按照行政审批“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承担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推动实施好下放的审批事项。

(三)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行政审批“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监管程序,明确监管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建立责任传导机制,完善追责机制,防范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超期审批等行为发生。

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突出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社会监管机制,确保责任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在“简政、明责、提效”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责、权、利相一致的质监工作新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是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这一改革举措对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的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改革良机,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上下联动、相互促进。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针对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切实承担起改革主体责任,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目标,使服务更直接、审批更高效。

(三)强化保障,力求实效。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有关推进改革的组织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各市、县(市、区)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局要加强跟踪分析和服务指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评估,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省局委托县级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嘉兴所辖外)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3日



《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 05- 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我局在前期市县调研基础上,经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文件一是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依据上述规定,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暨省局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给县(市、区)局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符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是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强化保障,力求实效,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质监行政审批改革实际,提出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对推进市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