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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本《公告》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