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
浙建〔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加大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查处力度,保障全省瓶装燃气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是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