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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教计〔201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教法〔2020〕11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辖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在读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局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建立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各辖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