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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11-19 舟政发〔20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港口岸线是我市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管理,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和有序开发,加快推进港口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作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岸线使用总量

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规划。严格控制港口岸线使用总量和使用范围,原则上除用于国家战略项目、省市重大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不再新增使用港口岸线;新增使用港口岸线要以岸线效益论英雄,深入开展产出效益评估,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强化岸线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评估,提倡港口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推动公用码头建设,原则上相邻区域已有功能相近的公用码头的,不再新增使用港口岸线;探索岸线生态补偿机制,对新增港口岸线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做好自然岸线占补平衡;积极引导港口项目向环境承载能力更强的离岛区域集中布局。



二、严控涉及港口岸线的转让行为

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企业)转让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的,项目需符合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转让方应当事先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大力整治“低小散”港口岸线

探索低效港口岸线退出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低效港口岸线整治提升行动。鼓励县(区)、功能区做减法,清理效益低下、产能落后、“两高”项目的港口岸线,回归自然岸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大投入,提升港口岸线产出效益。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对于整治成果突出的,优先保障其使用优质港口岸线资源;对于整治不力的,严控新增使用港口岸线。



四、严格落实港口岸线使用负面清单制度

严把港口岸线使用准入关,凡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严禁新增使用岸线,不得新建或改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双碳”目标的“两高”项目,不得新建或改扩建;“亩均论英雄”评价中结果为C档和D档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使用港口岸线。



五、规范涉及港口岸线的土地出让行为

编制涉及到港口岸线后方陆域保护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同步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或项目落户涉及港口岸线后方陆域保护范围的,须提前征求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土地拍卖前,必须事先征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港口岸线后方陆域的保护范围,原则上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陆域范围控制。港口规划范围以外的陆域保护范围,原则上按深水岸线纵深600米、非深水岸线纵深300米(因自然山体阻隔以致纵深不足的以自然山体的山脊线为界)左右进行控制。



六、研究制定优质岸线利用规划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抓紧委托国内外一流规划研究单位编制优质岸线利用规划,进一步优化优质岸线布局及其配套陆域空间用地布局,以优质岸线招引优质项目,大力提高优质岸线及后方陆域使用效益。



七、规范临时装卸作业点管理

鉴于舟山群岛型城市特殊的地理位置,利用港口岸线设立临时装卸作业点应遵循“从严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重点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项目、资源开发等需求,并严格按照《舟山市临时装卸作业点管理暂行规定》(舟水交安〔2021〕6号)加强临时作业点管理,明确临时装卸作业点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批准,确保港口岸线整洁有序。县(区)、功能区应进一步加强城市与港口建设协同,通过新建公共码头、提升现有码头等方式逐步减少临时装卸作业点,实现规范化运营。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3〕37号)、《舟山市港口岸线储备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办发〔2013〕14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