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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子公司按服务合同或协议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母公司应出具由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否则,其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