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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衢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衢房发办〔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

在市区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

二、给予购房补助

在市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80%的额度给予补助;在市区购买9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个人,按照已缴纳契税64%的额度给予补助。以上补助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为上限,单套补助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执行时间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购房补助按市区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政府承担并兑现,具体操作细则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8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0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一、如何确定是否适用本次“增值税5改2”的政策?

答:在市区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即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转让住房时,本通知发布后(含发布之日)未缴纳增值税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次购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按不动产权证上证载的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实测面积)给予不同标准的购房补助。

阁楼认定为住宅。当阁楼单独登记为一本不动产权证时,即按一套住宅计算补助;当阁楼与楼下住宅合并登记在一本不动产权证时,该套住宅产权面积认定为楼下住宅加阁楼的合计面积。

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照已缴纳契税80%的额度给予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的,按照已缴纳契税64%的额度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为上限,单套补助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

补助额度计算仅包括住宅(含阁楼)实缴契税部分,不包括车库、储藏间等其他契税部分。

三、本次购房补助申领条件有哪些?

答:(一)购房对象: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

(二)购房区域范围:衢州市区,具体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

(三)购房类型: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司法拍卖的住宅。

(四)购房时间:须在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间。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签署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或购房款)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三者时间均须在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间。

购买二手住宅的,签署购买协议、缴纳定金(或购房款)和《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浙江省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中的网签备案(交易审核),三者时间均须在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间。

经司法拍卖购买住宅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拍卖竞得时间须在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间。

(五)补助申请时限:购房人应于所购住宅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期房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项目对应批次首次登记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的,以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购买二手住宅的,以在浙江省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中完成《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