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将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纳入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年6月30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7〕13号文发布 2022年6月30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照护保险事业发展,加快培育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市场,尽快形成一支与我市居家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化照护服务队伍,为创新建立居家上门服务体系积累经验,根据《
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 通政发〔2015〕73号)、《
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参照《
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6号,以下简称《
照护保险定点办法》),经研究决定,试行将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纳入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家照护服务企业是指不属于《
照护保险定点办法》适用范围,能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企业。
二、申请纳入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的居家照护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2.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开展服务6个月以上(其中,2017年3个月及以上)。
3.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符合规定要求。聘用的照护服务人员20人(含)以上(其中医疗护理3人以上)。
4.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保尽保。
5.与市区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二级定点医院签有合作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年。
6.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
7.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具备规定条件、了解和掌握照护保险政策规定、愿意按照护保险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企业,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企业申请表。
(二)下列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