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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服〔2009〕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景区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学管理游览参观点票价

  游览参观点票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的价格。

  (一)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分类管理。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游览参观点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游览参观点票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制定部分等级和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游览参观点票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票价政策,按隶属关系制定辖区内其他游览参观点票价。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奉化溪口风景区、淳安县千岛湖风景区、莫干山风景名胜区等游览参观点票价由省物价局核定。

  二、依法制定游览参观点票价

  (一)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以游览参观点的价值为基础,反映资源价值和劳动价值,并充分体现公益性。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还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供求状况及游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按照主要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补偿游览区内财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损失等的原则确定。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对季节性明显的游览参观点可实行淡旺季票价。

  (二)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实施成本监审。未实施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三)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四)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除游览参观点较大规模扩建以外,门票价格在50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5%;50元(含)至100元(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30%;100元(含)至200元 (不含)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25%;200元(含)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门票价格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门票价格为准。

  (五)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于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参观点,确需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六)将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邻门票价格之和。

  三、积极落实游览参观点票价的优惠政策

  (一)游览参观点对个人门票价格的优惠或减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可按管理权限进一步确定优惠或减免政策。

  对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身高1.2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优惠。

  (二)积极倡导各地增加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应免费开放或实行低票价。倡导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可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

  (三)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

  四、严格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

  (一)临时展览门票、园中园门票、联票等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向游客强行销售。为游览参观点提供交通运输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拍照点均不得收费。游览参观点出售门票不得搭售宣传品、代收保险费等。

  (二)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超过最高优惠折扣率销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降低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

  (三)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内表演、娱乐项目价格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游览景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9〕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游览参观点票价优惠、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